南投縣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章程

99年9月7日擬定

   100年9月20日社員大會修正

102年10月15日社員大會部份修正

110年9月21日社員大會部份修正

112年8月15日社員大會部分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為南投縣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簡稱:南投工經社(英文名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uncil  Nantou  Chapter簡稱NTIMC),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本社宗旨為『增進工商界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研究與進修工商經營

管理上之各項問題,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推展社會福利事業』。

第四條   本社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南投縣。

第六條   本社之任務:

(一)每月舉行一次月會並邀請專家學者演講,為使增進工商界人士之友誼,建立

互助合作之精神。

(二)不定期舉辦研究會與座談會,藉以研究與進修各種工商業經營管理上各有關

之問題。

(三)經常舉辦各種公益活動,以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並推展社會福利事業。

(四)參與國際工商研究活動與交流。

 

第二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一、個人社員:年滿二十五歲設籍本縣或工作地於本縣,並有行為能力者,在工商企業

機構中實際擔任經營管理責任,或對其事業之經營政策有全部或部分之決定權者,

或對企業經營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公務人員。

二、團體社員:在台灣地區凡依法設立之工商企業機構,得為團體社員參加二人以上(含

二人)。團體社員為工商企業機構推派之代表需具有前項規定個人社員條件,並比

照一般社員繳費標準依人數繳費及宣示取得個人社員資格,每位代表僅收一次入社

費。

(一)個人社員:限社員夫妻資格轉換,一次為限,免收入社費,年資延續。

(二)團體社員:同一公司行號之社員,社籍資格轉換不限次數,年資歸零。

三、社員資格轉換需經當屆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 社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

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死亡。

(二)喪失社員資格者。
(三)經社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社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社申請退社或休社 (戶籍遷出者或事業轉移他處者)。

休社者年繳3,000元,休社申請上限2次(一次一年),保留年資,社籍得保留二年,

休社者應於每年10月至次年1月提出,未辦休社與繳納當年度社費者則視為退社。

第十一條  社員經出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社會議及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社社員有出席社員會議、遵守本社章程與各項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如有違背本條

之情事者,於五月份理監事會議審核決議後提報社員大會得以除名並退社。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社員大會閉會期間代

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社費、常年社費及社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社置理事15人,監事5人,每年由社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選舉時,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選舉前項理事、

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3人,後補監事1人,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事、

監事遞補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社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社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社長)、常務理事(副社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社長)或理事長(社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本社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社

長),二人為第一和第二副社長;理事長(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並

擔任社員大會、理事會主席。若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二位副社長)

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二位副社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社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社長)之任期為一年,不

得連任。但理、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監事之任期自該年度一月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社理事會下設秘書長、財務長,副秘書長、副財務長若干名及各項小組長,均

為無給職,其人選由理事長(社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之;並得視會務需要聘任秘書人員,承理事長(社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第二十四條  本社一切社務及服務計劃由理事會計劃與執行,但有關選舉、經費、籌款等事宜,

應提請社員大會通過,方得執行之。

第二十五條  本社得視社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必要時得由

理事長(社長)提案,經理事會決議新增或裁撒之。

第二十六條  由友社轉入之社友,如在友社曾任社長職務者,不得擔任本社理、監事,但若在

業界聲望卓著或對本社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為諮詢委員,其聘期

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七條  基於社務需要,本社得由理事會通過敦聘榮譽社長一名,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

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社會議分定期社員大會、臨時社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特別研究會、座談會等。

第二十九條  定期社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臨時社員大會及特別研究會得視實際需要酌情舉辦。

第三十條    本社社員大會由理事長(社長)召集主持,遇理事長(社長)無法出席時得由常

務理事(副社長)代理之。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

員代理,每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施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須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施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社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之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社長)召集之,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

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且得採視訊召開(不得涉及選舉、

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  本社應於召開社員大會十五日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

間、地點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卅日內函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入社費:新台幣$3,000元,於社友入社時繳納,並提撥$1,000元繳納入

社務基金。

  • 常年會費:新台幣$12,000元,應於每屆開始三個月內一次繳交之。
  • 眷屬常年社費:新台幣$4,000元,應於每屆開始三個月內一次繳交之。

(三) 事業費。

(四) 社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社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社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

待遇表,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

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

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

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八條  本社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九條  本社社友於年度中途加入本社者,除了繳交入社費外,常年會費得視剩餘月份繳交。

第四十條    由友社轉入本社之社友,經本社理事會審核通過,得免繳納入社費,但仍需繳納

轉社當年全年度之年費,於年度中轉社者,得繳剩餘月份會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社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